为创新驱动发展清除“风险”隐患
作者:
■杨孟著
今年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指出,“中国如果不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新旧动能不能顺利转换,就不能真正强大起来。”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是对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最新阐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为顺利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基础性制度安排,营造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竞相迸发的良好生态环境。
落实到具体的创新活动主体上,相关基础性制度安排的落脚点在于为创新主体应对各种不确定性“风险”提供足够的激励,以引导社会创新资源加快向创新主体聚集并形成稳定的预期。包括基于国家层面的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多层次成果评价与奖励制度,成果产出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果应用环节的产权激励制度,以及科技园区建设和“孵化器”培育等。若不如此,创新主体创新成果产出与应用过程中的“阻滞”现象就难以避免。
事实上,在整个创新链条中,贯穿始终的最大风险就是不确定性“风险”,包括创新失败风险、财产损失风险、融资风险和责任风险等。迄今为止,在应对不确定性“风险”方面的实践中,“看不见的手”已经选择出了不少卓有成效的市场化工具,如风险投资机制、风险资本退出机制(创业板市场)、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机制等。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这些制度安排均是基于市场的逻辑(虽然在某些方面借助了“看得见的手”的力量),始于逐利动机终于利益最大化目标。而事实上,在创新主体所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中,表现更多的是“市场失灵”性“风险”,也即运用单一的市场化手段无法有效化解的风险(即市场本身无法演化出应对“市场失灵”性“风险”的市场化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以专司风险管理作为其核心功能的“保险机制”,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科技保险”,有望为“市场失灵”性“风险”提供有效破解工具,为创新驱动发展撑起“保护伞”。
正是源于“科技保险”所固有的非市场演化的特质,科技保险才具备了“准公共品”的属性。也正因为如此,发展科技保险才需要“看得见的手”的悉心呵护和全程指导。对此,保监会曾就“探索并实践通过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推动科技保险发展的新模式”问题,专门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作了详细的论述。
在进一步完善科技保险财政扶持政策方面,应逐步加大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力度,实行科技保险保费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创新主体科技保险自费支出计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不断完善科技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努力激发科技保险创新的积极性。
在推进“保险+政府”模式创新方面,不断完善包括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和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在内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尽快实现创新主体研发、生产和销售环节全覆盖。2017年8月,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推出的科技保险包括企业财产险、关键研发设备险、关键研发人员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4个险种,美利信科技、航鹏化学等8家企业成为首批购买者,共计20余万元的保费支出全部由襄阳高新区财政埋单。
在运用科技保险为创新主体提供融资服务方面,2017年9月,中国人保财险苏州科技支公司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仅贝昂科技一家企业就获得相关贷款500万元。另外,中国人保还以建立科技基金的方式为创新主体提供融资服务。截至2017年底,仅人保(苏州)科技基金一家公司就为30多家科技企业提供2亿多元的融资服务。太平财险则通过参与上海科委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险共保项目的形式,为科技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
在运用保险科技助力科技保险方面,建立科技风险数据库,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进行风险管理,及时掌握技术研发、转化、运用动态,提升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同时,根据创新主体的特定需求进行定制化产品设计。太平洋保险联合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创业保障保险“科创E保”,主要针对科技企业创始人在创业过程中因经营不善终止经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提供经济补偿,以有效缓释创业失败风险。
在完善科技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方面,一方面,要大力开展科技保险再保险业务,为科技保险提供风险保障;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科技保险证券化,通过发行科技风险债券,转移分散科技保险经营风险。
(作者系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广州大学大数据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