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评选 公权不能越位
作者:
■李富永
消费者心里原本就有一杆秤,市场本身就有评选机制,市场会用美誉度、销售额和占有率等因素来自动评选
公共财政资金的运用只能面向全体纳税人的事业,不能厚此薄彼
构建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在政府一侧,存在着扮演恰当角色介入市场以及公共权力不越界的课题。如果扮演不当、界限不清,就会为觊觎金钱的权力遗留出笼的缝隙。近日,由法院判决书公开的因评选驰名商标而引发的官员腐败现象,就印证了这个规律。
据华夏时报报道,2018年1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山市工商局原商标广告管理科长郑嘉宁以及原局长李某因涉嫌收受多家知名企业贿赂款,为企业获取驰名商标而获有期徒刑5年。案卷中涉及的知名品牌超过十余个,里面既有日化领域的“曼秀雷敦”、地产领域的“雅居乐”,也有内衣品牌“健将”、厨房电器企业好太太电器,还有科技企业达华智能。其中,达华智能为A股上市的高新企业,雅居乐所属的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为香港上市企业。他们有的通过中介机构向郑嘉宁和李某递送现金,有的则是公司领导亲自出马。
中山市工商局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评选是什么关系?其扮演什么角色?
原来,早些年,在全国各地兴起了“打造”驰名商标的热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纷纷扮演了“评委”角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工作,由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也就是说,驰名商标也好,知名品牌也罢,都要靠政府主管部门,具体而言就是原国家工商总局来评选认定。
对企业而言,由政府评选的“驰名商标”这一顶桂冠,不管其与消费者心目中的真实情况是否吻合,但其宣传广告价值之高是不言而喻的。别说没名气的一旦被评上能“乌鸡变凤凰”,就是真正在市场中认可度高的品牌,一旦在政府评选中名落孙山,那就被动、难堪了。可想而知,评选认定驰名商标,政府手中的这个权力是多么重大。
当然,目前我们还不知道在最终的评选环节有没有出现权钱交易,但现在我们知道了,仅仅在一个地级市的工商局,仅仅其拥有的向国家总局“报送”候选人资料的这么一个小小权利,就被一个科长级的微末小吏寻租出可观的利益来。这个小科长对期待桂冠的企业还异常的“热心”,不仅看钱“报送”,而且还领着企业的人去北京与国家工商总局的人员“沟通”,且最终使这些企业如愿以偿,一个个称心如愿地获得“驰名商标”桂冠。而郑嘉宁和该局原局长李某,则先后从企业那里先后获得数以十万百万的“感谢费”。
外界不知道他们究竟是怎样“做工作”的,也不知道是怎样顺利通过的。但愿国家工商总局的官员们尽管手握重权,也不会象郑嘉宁和李某那样不为金钱所动,严格按照原则办事。
但问题是,这一切幕后的上下其手现象,原本是可以避免的。政府没有必要去做这些评选,因为消费者心里原本就有一杆秤,市场本身就有评选机制,市场会用美誉度、销售额和占有率等因素来自动评选。相反,政府之手伸得过长,不仅越俎代庖,而且有可能为腐败现象提供温床。
围绕驰名商标的评选,政府之手过度使用还表现在用公众纳税的资金奖励个别企业方面。比如广东省政府于2005年出台了《关于表彰奖励我省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企业的决定》,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予以表彰,并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予以表彰,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广州市也于同年出台了《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另外,各地市、区和镇政府都有相应的奖励政策,金额从数十万到上百万不等。
这些做法看似对企业关爱,其实,锦上添花的做法对其他企业而言是不公平的,无论知名不知名,企业没有道理要获得这样没来由的资助。本来企业商标驰名与否,最关心的是企业,政府无须再加油打气。真正需要政府为企业办事的地方多的是,政府只须将精力用在必须由政府出面的地方,比如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等等。公共财政资金的运用只能面向全体纳税人的事业,不能厚此薄彼。
所幸,驰名商标评选漏洞已经开始补上。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使用进行了约束,削弱了其荣誉光环。其中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驰名商标的宣传效力大打折扣,希望其背后的腐败效应或可就此打破,更希望今后政府尽量不这样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