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赵丙贤与西安盛康药业原总经理吴芳、股东舒满平等人陆续签订各项协议,2010年全面接管该公司。
2009年9月3日,中证万融与当时的西安盛康药业签订《增资及股权转让合作框架协议》,中证万融先向西安盛康药业增资3000万元获得51%的股权,再出资3000万元收购19%的股权,转让完成后,中证万融作为西安盛康药业大股东持股70%。另外规定,中证万融承诺在受让股权转让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起的四年内,从西安盛康药业经营收入中支付给原股东4987万元作为补偿。同时,西安盛康药业董事会设董事七人,中证万融委派五人,原股东委派两人。
2010年1月20日,经过协议签署和股东会决议后,西安盛康药业的董事构成为,董事长赵丙贤,副董事长吴芳、董事曹凤君、金恩淑、王洪飞、蔡孟杰和舒满平。
2010年1月25日,西安鄠邑区(原户县)工商局为西安盛康药业完成工商登记。
2011年11月15日、2012年9月20日和2013年3月13日,西安盛康药业向中证万融转汇三笔资金共计6500万元。小股东舒满平和吴芳举报了赵丙贤挪用公款。并于当年,西安公安局对当时的西安盛康财务总监王炯进行询问笔录及因涉嫌妨害公司管理秩序案进行网上追逃。对此,赵丙贤表示,各笔资金都是经过各主管负责人逐级签字,审批程序合规。
2013年3月15日和3月18日,中证万融将6500万元连利息重新打到盛康药业账户上。
2014年3月20日,吴芳以副董事长身份召集了舒满平、曹凤君、金恩淑和蔡孟杰召开董事会会议。此次会议,免去了赵丙贤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由吴芳任董事长、法人代表和公司总经理。
2014年3月21日,舒满平向中证万融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
2014年3月25日,西安盛康药业原账号和印章停用。
2014年4月15日,中证万融派驻西安盛康药业的财务经理向鄠邑区沣京路派出所报案指吴芳等人私刻公章。
2014年10月11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吴芳等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决定不予立案。10月29日,复议后维持原决定。
2015年7月,法院以赵丙贤已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不能代表西安盛康药业真实意思为由,驳回赵丙贤的起诉。从此,赵丙贤一直在为撤销“3·20董事会决议”而上诉。
2014年,案件在西安中院一审并先后五次开庭。10月12日,西安中院驳回中证万融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中证万融上诉到陕西省高院。
2014年6月,中证万融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仲裁舒满平、扬帆二人无权解除《框架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确认《解除合同协议书》无效。
2015年6月,北京仲裁委驳回了中证万融的仲裁请求。
2015年6月23日,吴芳主持召集舒满平、扬帆等召开股东会,决议显示,解除中证万融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并取消股东名册中中证万融的股东和股东股权登记。
2016年2月1日,鄠邑区工商局办理,西安盛康药业工商登记完成了投资人股权变更,由原中证万融占股70%、舒满平占股3%、扬帆占股27%,变更为扬帆占股90%,舒满平占股10%。
2015年3月,陕西省高院二审判决,再次驳回中证万融撤销“3·20董事会决议”的上诉申请,维持一审原判。
2015年4月1日,西安盛康药业变更工商登记备案,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由赵丙贤变更为吴芳。至此,赵丙贤不服陕西省高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7年3月8日,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提审。2017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3·20董事会决议”,同时撤销该案西安中院和陕西省高院的一审和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