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应回归本质开拓未来
作者:
■杨骞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规定性和商业本质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基于市场需求的“金融便利店”,合法存续和持续发展前景不容置疑
随着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切实推进,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政策制度安排将根据经济和金融发展要求调整,小额贷款公司中远期发展趋势为:一是发展成为乡村和社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创新“金融便利店”的“连锁店”商业模式;三是拓展其他金融业务,可以进行金融市场同行拆借;四是互联网加“金融便利店”;五是资产证券化率逐步提高
小额贷款公司是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以来,在经济转型发展,增长逐步放缓,中小微企业普遍遭遇融资难的背景下,由于市场需求的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截止2017年9月,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达到8610家,从业人员107241人,实收资本8259.23亿元,贷款余额9704亿元(数据源自中国经济网),巳逐渐成为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一定影响的金融服务行为。
由小额贷款公司的本质属性和成长过程决定,再加上巿场不成熟和监管不到位等因素影响,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对疏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自身的经营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少问题,其中应该引起重视的主要包括变相集资、放高利贷、野蛮收贷、坏帐率高、疏于监管等,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
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市场的需要和金融体系完善的要求,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必须有效解决,切实做到兴利除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本文试从商业本质及发展趋势的角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析判断,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及行业监管提供借鉴和启示。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不是国家界定的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一般不超过20000万元,其制度、人员、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对所在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短期、小额、信用贷款,一般贷款期不超过3个月,单笔贷款额不超过30万元,没有抵质押或担保增信措施,利率充分市场化。小额贷款公司严禁吸收公众存款,不能参与金融市场同业拆借,不得从事其他金融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金融办(局)批准设立,省级金融办(局)是省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协助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所在地金融机构的监管,负责所在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能错误理解为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是省级金融办(局)批准设立,且从事金融业务,所以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更为重要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可以开展金融业务,是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但没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机构经营从业许可证,从政策和法规意义上表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等同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金融机构,仍属于一般工商企业。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本由股东认缴和向金融机构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本一部分来自法人或自然人股东以现金方式认缴(实收)的注册资本,但注册资本认缴(实收)出资不超过20000万元,另一部分来自于向金融机构融资,但融资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意味着杠杆率不超过一倍,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在很多程度上受限于资本规模。2012年以来,一些所在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上限和向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求有一定程度政策松绑,也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采取众筹、个借等形式变向扩大经营资本,但整体情形因基于国家金融风险控制没有根本性改变。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信用风险管控难度较大。
小额贷款公司因实力和能力局限无法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其中客户结构主要是所在信用条件和增信能力脆弱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且大多数客户由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一般性了解而非正式尽调即主自择定。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的放款数额小,时间短,但多数缺乏抵质押和担保兜底,正常还款取决于客户的经营现金流、盈利性和诚信,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一定时期,不同程度地存在融资成本比经营利润高、经营亏损比融资成本大、不停借钱不断还债的现象,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债务违约风险频发,而收债方式有一些是非商业或法律的野蛮行为,其结果是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呆坏帐增加,出现经营困难,另一方面解决债务纠纷发生许多矛盾,所在地社会稳定面对挑战。
第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战略、决策和风控制度以及专业素质存在缺限。
小额贷款公司多数属民营控股企业,虽受商业本质属性和政策制度安排制约,但其发展战略却基于盈利水平和经营规模,而非助推普惠金融立足弥补市场遗缺。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小、专、精”发展的战略支撑力不足。一般而言,小额贷款公司决策和风控制度均按相关要求建立和执行,但还不完善。主要管理力量集中在业务第一线,中后台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决策力和执行力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实际控制人,科学决策、正确执行、有效监督的体系和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平台效应局限,高中端专业人才加盟有许多障碍,基本团队的金融知识和经验有限,再学习和常培训机会不多,团队专业能力尚需不断提升。
第五,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从事金融业务的监管转变。
2008年以来,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全国一些省级政府陆续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就其审批、经营、管理和监管等做出了相关规定。近10年来,所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系统性、规范性和专业性不足,而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信息不完整,不透明,存在一定意义上发展超前,监管滞后现象。在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规定,以及与金融行业监管差别较大的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经历了挑战与机遇并存,喜忧参半的蹒跚成长过程。从监管意义而言,有经验值得总结,也有教训应该吸取。
2017年,银监会和央行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进一步统一、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监管强度进一步提高,旨在完善金融市场结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控金融体系风险。尽管如此,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对一般工商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监管,不可能完全等同于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转变有待实践检验。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规定性和商业本质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基于市场需求的“金融便利店”,合法存续和持续发展前景不容置疑。近中期发展趋势为:一是以一般工商企业可以从事金融业务的形态存续;二是为所在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服务;三是出资和融资规模逐渐提高,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四是对法人和团队实行要素指标体系和资质等级管理;五是法人经营管理信息完整真实,可以公开查询;六是按全国统一规定不断强化监,重点是查处伪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随着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切实推进,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政策制度安排将根据经济和金融发展要求调整,小额贷款公司中远期发展趋势为:一是发展成为乡村和社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创新“金融便利店”的“连锁店”商业模式;三是拓展其他金融业务,可以进行金融市场同行拆借;四是互联网加“金融便利店”;五是资产证券化率逐步提高。
(作者系四川大学客座教授、四川宏达集团董事局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