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在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保值增值的营运,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四条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基金募集
第五条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本会同意,并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本会有权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订立捐赠协议并出具捐赠发票。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财产捐赠至本会。
第九条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颁发荣誉牌匾、媒体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
第四章专项基金
第十条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本会在基金管理中可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设立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对有特殊约定的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其他专项基金为非本金制管理,按协议定向用途进行资助。
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二条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