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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以下称“本会”)的项目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立项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是符合本会宗旨、通过本会捐赠并组织实施的公益性项目。包括:捐赠方指定的一次性资助项目、捐赠方指定并长期资助的项目、捐赠方指定设立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本会设计并长期实施的项目等。
    第二条捐赠方指定的一次性资助项目,由本会指定项目专员与捐赠方共同草拟《捐赠协议》,与受助方及执行人共同草拟《资助协议》,报项目部,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捐赠方指定并长期资助的项目(含捐赠方指定设立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专员与捐赠方共同草拟《捐赠协议》,与受助方及执行人共同草拟《资助协议》并制订《项目实施计划》报项目部,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会设计并长期实施的产品项目,由项目专员负责提出《项目策划书》。《项目策划书》内容应包括:项目概要、项目介绍、项目实施期限和地点、项目预算、项目执行方介绍、项目评估验收内容和办法、结论等。
    项目部组织对《项目策划书》进行论证,并会同项目专员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秘书长,提交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理事长批准。
    第二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捐赠方指定的一次性资助项目,按《捐赠协议》和《资助协议》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捐赠方指定并长期资助的项目,按《捐赠协议》、《资助协议》及《项目实施计划》实施。
    第七条捐赠方指定设立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须设立专项基金项目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本会指定专人担任专项基金项目组组长,专项基金发起方或主捐赠人(或代表)担任专项基金项目组副组长。专项基金项目组的议事规则、项目执行方的确定、《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办法》的制订等事宜,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意见的基础上,由项目组提出意见,经项目部审核后提交秘书长同意,报理事长批准。
    第八条本会设计并长期实施的产品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本会与项目执行方签署《项目任务执行书》,并由项目专员会同项目执行方制订《项目实施细则》报项目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项目的重要成果(含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鉴定证书等),均应标注“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和项目批准号。
    第三章项目资金拨付和管理费用的核定及原则
    第十条项目资金指的是直接用于受助方的资金,依据《资助协议》(或《项目实施计划》、《项目任务执行书》)之规定,按计划直接拨付受助方,无特殊情况需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费拨付。
    第十一条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可视项目实施需要列支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用,并按项目进展情况直接拨付给项目执行方,项目管理费须用于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对项目执行方未按项目计划执行的,由项目专员提出中止拨款或暂缓拨款意见,报项目部批准后,责成整改。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在调整计划正式批准后,方可恢复拨款。
    第十三条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执行方须配合基金会财务人员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将项目剩余资金退回基金会。
    第十四条本会有权组织财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和项目管理费用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档案包括文字、图表、音像、资金使用票据、《捐赠协议》、《资助协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细则》、验收报告等。财务档案原件存执行人备查,复印件存本会;项目其他档案原件存本会,复印件存项目执行方备查。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十六条本会负责组织实施验收。验收小组由基金会、项目资金提供方代表和熟悉技术、财务与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理事长同意。验收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财务人员不少于1人。项目部审核验收报告后签署“验收通过”、“延迟验收”、“不通过验收”的意见,报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批后以正式文件下达。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专员向项目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全部验收资料,并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签署意见。捐赠方指定的一次性资助项目,依据《捐赠协议》、《资助协议》进行验收;捐赠方指定并长期资助的项目,依据《捐赠协议》、《资助协议》、《项目实施计划》验收;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依照专项基金项目组制订的项目验收办法进行验收;本会设计的产品项目,依据《项目任务执行书》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未能实现《资助协议》规定目标的;未能实现《项目实施计划》规定目标的;
    未能实现《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目标的;
    未能实现《项目任务执行书》规定目标的;
    不能如实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的。
    第十九条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后,可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不能通过验收,项目执行方自动丧失项目执行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项目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二十条本会项目管理实行部门统筹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负责人的任用及职责
    项目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理事长批准后任用。项目部负责人主持、统筹、协调、推进本部门工作;负责督导本会所属公益项目的论证、管理、宣传、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总监的任用及职责:
    项目总监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后任用,在项目部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项目专员草拟《捐赠协议》和《资助协议》;
    2.指导项目专员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
    3.对项目拨款提出建议;
    4.根据项目部统筹安排,对项目的实施、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专员的任用和职责:项目专员由项目部推荐并报秘书长批准后任用,任期至项目实施终结。项目专员在项目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对项目部负责。可以是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也可以由参与光彩事业的其他人士兼任。视不同项目赋予以下职责:
    1.在项目部的指导下草拟项目相关合同文书;
    2.组织推进项目,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并完整收集项目原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
    4.提出项目验收(调整)建议,形成相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方的基本条件项目执行方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或团体,应与捐赠方无直接关联。其基本条件是:
    热爱公益事业;
拥有专业的项目实施队伍;具有较强的项目筹款能力;
    遵守国家法律且法定代表人无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由本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1月18日三届四次理事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