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校

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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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讯】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确保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实现平稳过渡。同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根据意见,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许可和登记。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在已设学校过渡安排上,意见明确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学校(以下简称“现有学校”),其举办者可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对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除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外,其他学校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