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污染企业索赔值得提倡
作者:
■魏文彪
4名男子意外中毒死亡,揭开了山东章丘"10·21"重大环境污染案境内非法排放危险废物利益链条的黑幕。近日,经山东省政府授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致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山东省政府在济南市首次以赔偿权利人身份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此前,该案刑事部分已由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据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0日,金诚公司向章丘上皋村三号废弃煤井倾倒废液一车,经监测,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弘聚公司2015年9月28日至2015年10月13日间,共向上皋村三号废弃煤井倾倒废水17车,约640吨,经检测,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事件发生后,章丘区人民政府进行了应急处置,并开展环境修复工作,相关支出已由区人民政府垫付。而据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金诚公司、弘聚公司和山东万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放废弃物均为危险废物;为应急处置危险废物、修复受损环境,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为403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9991万元。经磋商,山东省环保厅与山东万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签署赔偿合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1万余元,与金诚公司、弘聚公司磋商未能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形下,山东省政府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向金诚公司、弘聚公司索赔合计2.3亿余元的生态损害赔偿等费用,理所应当。
而山东省政府向金诚公司、弘聚公司索赔合计2.3亿余元的生态损害赔偿等费用,如果该案依法判决,也就意味着两家公司将为其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破坏环境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不仅有利于警示两家公司杜绝再次发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破坏环境行为,也有利于发挥法律威慑作用,警示其他企业杜绝实施类似破坏环境行为,促进环境得到切实的保护。
当前我国各地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部分企业肆意违法排污,各类破坏环境重大、恶性事件依然时有发生。而部分企业所以敢于实施各类破坏环境行为,根本原因还在于惩处力度尚不够大,企业实施破坏环境行为的成本尚不够高,导致部分企业不惮于实施各类破坏环境行为。唯有通过包括山东省政府向两家公司索赔高额生态损害赔偿在内等举措,大幅提高企业实施破坏环境行为的成本,令实施破坏环境行为的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体味到切肤之痛,令其实施破坏环境行为所“失”远大于所“得”,才会真正有利于有效减少各类企业破坏环境行为发生。
山东省政府首次以赔偿权利人身份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无疑具有标志性意义。但是,“首次”也说明,类似政府以赔偿权利人身份,向破坏环境的企业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尚不够多,尚不够普遍。人们期待发生企业破坏环境行为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之后,更多的地方政府能够对违法企业实施重罚,对其中拒不认罚的违法企业,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令实施破坏环境行为的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体味到切肤之痛,起到有效遏制企业实施破坏环境行为,更为切实地保护各地环境的积极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