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亦应拒绝“廉价好评”
作者:
■魏文彪
消费者网购商品时,大多会根据商品的好评率、销量与商家信誉度等,由高到低顺序选择,好评率、销量与商家信誉度越高的商品与店铺,越容易被消费者选中。为了提高自身商品的销量,一些网店经营者于是不惜花费重金请专业刷单平台“炒单”、“炒信”、删除差评,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破坏市场正常秩序、误导消费者购物,属于侵犯消费者消费权益行为,理当予以严厉打击与惩处。
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像这样立法加大惩处力度,再辅之以切实落实执行,无疑有利于“炒单”、“炒信”、删除差评等违法行为,得到更为有力有效的遏制。
不过与此同时还需看到的是,鉴于请专业刷单平台“炒单”、“炒信”、删除差评可能面临严厉处罚,一些网店经营者变通采取“好评返现”的做法,即消费者如果对商品给予好评评价,便对其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奖励”,以诱使消费者对其销售的商品给予好评。正所谓“拿别人的手短、吃别人的嘴软”,一些消费者为了贪图小便宜,便无原则地对商品给予好评,即便是商品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也替商家隐匿,不将其发表在评价当中。
而像部分消费者这样为了收受小额返现金,便无原则地对商品给予好评,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隐匿,实际上同样起到了替商家变相虚假宣传、误导其他消费者的作用,最终自己也将会是虚假宣传的受害者。所以,立法打击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还应将所谓的“好评返现”纳入打击范围。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有自律意识,摒弃为了小额返现金廉价给予好评做法,实事求是地对商品作出评价。如此才会有利于经由消费者评价监督,再辅之以监管机构严格监管,促使广大网店经营者更好地提高商品与服务质量,让消费者能够更多地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