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监事会工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 ■周健生

    监事会是指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以监督执行的行为为己任的专门监督机构。去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对社会组织设立监事会作出了制度性规范。随着异地商会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监事会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异地商会设立内部监督机构,已作为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治理的一个必须选项。
    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社会团体监事会没有任何规定,长期以来各社会组织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设立与否。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结乡谊、创商机、连政商的异地商会蓬勃发展,为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年轻的异地商会如何设立监事会、如何有效运作,通过中办国办2016年46号文件学习,本文拟对异地商会监事会的设立、职责及工作原则,结合本人在异地商会工作实践,尝试提出以下一些想法和建议,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监事会遵循的原则
    由于异地商会监事会的情况千差万别,但从监事会的基本职能要求,下列原则应当是监事会工作必须的遵循。
    一是主动性原则。监事会的工作职责和规范中看出,监督包括:履职监督、财务检查、会议列席、意见表达等,这些都属于主动监督。
    二是合法性原则。设立监事会的目的不仅在于防弊,“合法性”主要指合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合乎章程和会规。
    三是程序性原则。程序监督是指,对理事会的重要决策,主要以程序监督为主。只要符合决策程序的实体内容的决策权,由理事会行使和负责。这样做也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理事会的决策效率。
    四是经常性原则。经常性监督是指对日常事务的监督。监事会必须保持与理事会的经常性接触,听取报告,了解工作,列席会议,行使充分的知情权;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防止不法或不当之履职行为的发生。所谓经常性,就是将监督工作融入异地商会理事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中,建立一套适合监事会运作工作机制。
    五是过程性原则。监事会对理事会、秘书处工作的监督应当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具体讲事前监督就是将理事会的决策和议定事项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监事会,监事会按照其工作规程和要求对其议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提出建议意见。事中监督,即在具体决策过程通过在列席会议、监事会召开专门论证会等形式,充分行使意见表达权,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决议后,监事会积极跟踪决议执行,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请复议或纠正等,就属于事后监督。
    六是制衡性原则。制衡性是指,监事会在处理其与理事会的关系时,在确保其制衡性的前提下,以配合的态度履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责。也就是所谓的“监督不添堵、参与不添乱”,强调监事会和理事会的相互配合,在制约中体现配合,在制约中给予支持。
    监事会发展的建议
    监事会制度对异地商会而言是一件新事物,在实践中将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总结完善,不断探索创新。
    一是按照中办国办文件精神,加大顶层设计力度,呼吁尽快出台具有商会普遍指导意义的《商会法》,并建议立法部门、政府部门根据实情出台具有直接指导和监管意义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异地商会的发展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
    二是建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或《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强调异地商会章程中增加设立监事会规定的框架内容。
    三是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异地商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和《异地商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统一范本,指导异地商会监事会规章制度建设,提升监事会的地位作用,明确和细化监督的对象、范围和方式,明确监事会组织架构,为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供制度性保障
    四是业务主管部门要注重监事会队伍的业务和能力建设,通过指导和培训全面提升监事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项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
    五是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从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方面对监事进行评价,为其开展工作和成长进步营造良好的条件。
    六是各异地商会监事会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矩,探索监督工作模式和方式方法,遵循监督章法,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相应的专门工作机构,保证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设立监事会和加强监事会建设是党和政府对异地商会的制度安排,是坚持异地商会本质的内在要求,是适应现代化社会组织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异地商会防范风险的有力举措。各异地商会要高度重视监事会工作,增强监管理念,建立监管机制,加快推进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作者系苏州市江西商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