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稻北稻电商销售权大战中秋打响

线上、线下合理竞争,在商标权诉讼判决前以合理合法商业手段实现自身商业利益

作者: ■本报记者姜虹

    又一年临近中秋,各式月饼纷纷上市抢占市场。“南北双稻”在中秋前夕,上演了你争我夺的大戏。
    2017年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稻香村诉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合称“苏州稻香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苏州稻香村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及宣传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
    事隔四天的9月26日下午18点,事件有了反转。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和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稻)律师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拿到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该院在9月22日作出的“停止北京苏稻和苏州稻香村在几大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字样的产品”的裁定,且此次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即使北京稻香村申请复议也不影响苏稻的销售行为。
    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苏州稻香村在蛋糕、糕点、月饼、面包、饼干、粽子等商品上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如不责令苏州稻香村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将可能会对北京稻香村的市场份额造成严重影响,会对其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北京稻香村表示,“北稻”拥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由于工艺考究、味道正宗,成为京味糕点的代表。早在1993年,北京稻香村就已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14年,“稻香村”文字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北稻”的成功引来一些厂家“搭便车”,商标标识及产品的高度近似让消费者难以明辨。针对市场乱象,北京稻香村早在2009年就对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最高院先后作出裁定或判决:标识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得注册。在终审判决生效后,苏州稻香村仍然继续使用稻香村文字商标,于是,北京稻香村于2015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两年多的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苏州稻香村在电商平台糕点类产品中立即停止使用“稻香村”标识。至此,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也逐渐拨开云雾。
    北京稻香村负责人表示,北京稻香村绝不辜负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期望,将一如既往地抓好食品安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工匠精神,弘扬传统食品文化,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稻香村品牌良好形象,为经济社会建设作出积极不懈的努力!
    由于正值月饼销售旺季,9月22日的裁定令苏稻措手不及,除了发表声明表明态度外,并立即启动了复议措施,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撤销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京知民初字第1606号诉讼中做出的行为保全裁定,同时向法院提供了6000万元作为反担保。据苏稻相关负责人介绍,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苏稻积极布局“互联网+”,开拓线上分销渠道,经过多年积累,在天猫、京东等自营平台连续四年名列中式糕点行业销售第一位。在天猫平台销售的月饼中,苏州稻香村的市场份额占比较高,连续几年销售总量、单品销量排名第一,随着9月22日裁定的作出,部分产品已经被强制下架,苏州稻香村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目前苏州稻香村正在和天猫等电商平台紧急协商,争取尽快恢复销售。
    苏州稻香村指出,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为“稻香村”品牌的创设人和现今的实际使用者和经营者,以商标和字号的方式使用“稻香村”已244年,无论是商业惯例,还是客观实际,苏稻都不可避免地使用“稻香村”,况且1982年在糕点类已注册的稻香村组合商标中的显著部分就是已经持续使用了200多年的“稻香村”文字。申请人在糕点类商品上对“稻香村”文字标识使用的权利基础,是其在先的商号权。“稻香村”作为二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从清朝时即开始使用的商号,其使用历史远远早于北稻,在商品包装上进行标明,并无不当。
    至于在糕点类商品上,“稻香村”三个文字标识,无论是二申请人还是北稻,都没有取得纯文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北稻在本案中以其1011610号3007类商品(方便食品)上的“稻香村”文字注册商标以认定驰名商标保护的的方式试图达到跨类保护的效果,这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扇形商标纠纷案中就已经确定的“3007类的方便食品和3006类糕点食品为构成类似商品的结论”是相悖的。针对在糕点类食品上未注册的“稻香村”文字商标的权利归属及使用权的问题,苏州稻香村已在北京市东城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尚未审结。
    苏稻表示,在3006类糕点商品上何方可以使用“稻香村”三个汉字,仅仅根据北稻可能因尚未确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即做出保全裁定,是不充分的;二申请人在保全裁定所涉行为当中,并未侵犯北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
    在即将到来的中秋佳节销售旺季,双方本应在线上、线下市场竞争中合理继续竞争,在相关商标权诉讼判决下达及生效前,以合理合法的商业手段实现自身商业利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为保全裁定从所谓的“合法”的理由上对苏州稻香村正常的经营行为进行限制,会使苏州稻香村的“稻香村糕点及月饼”商誉和市场占有率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该损害将因销售旺季的到来、电商平台影响范围的扩大和宣传手段的施加而扩大。
    苏州稻香村方面表示,苏稻一直奉行“厚道做人、地道做事、成人达己、追求卓越”的品牌精神,珍惜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提供的企业发展良好环境,诚实劳动、公平竞争、共赢发展。国际市场空间广阔,有条件的国内品牌走出去是必然趋势,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品牌携手走向国际市场,将中国的好产品带给世界人民,何尝不是一件好事。希望商标争议双方能够共同携手发展“稻香村”这个品牌,做大做强中华老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