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至7月,个人所得税增长18.5%,远远高于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的增长率,为什么个人所得税上升幅度这么大?在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对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尤其是个税体制改革发出一连串疑问。对于个税收入的大幅增长,杨卫委员分析认为,是由于每个人增加的收入都是在免除所得税的范围之外的。“如果免税的基点不变,税收比例就会多于我们个人收入的增加。”他建议考虑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再次引起了人们对个税改革的广泛关注。据报道,目前财政部已经完成了个税改革方案的草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1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2.0%的受访者在关注个税改革,其中最关注的问题是起征点是否提高(70.2%)。关于扣除因素,受访者认为最应该纳入的四项是:抚养孩子的费用(56.9%)、房贷(55.5%)、赡养老人的费用(54.4%)、教育(53.7%)。62.4%的受访者表示合理的税收制度会增强自己的纳税意愿,65.0%的受访者期待个税改革降低工薪阶层税负。
我国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尽管如此,我国的个税仍然被舆论评价为“工资税”,中低收入者税收贡献率达65%左右。近年来,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再起,此前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空调董事长董明珠等建议将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可以直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通过当期收入增长效应促进消费,可提振市场对短期经济增长的信心。
对于个税起征点究竟应该调整到多少才算合适?多数专家认为,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是评价GDP质量的重要指标,征收个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贫富差距。按照目前国民的收入情况,个税起征点大幅提高势在必行。因为,只有这样才会使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尤其是在CPI高企的预期下已使国家在立法层面上调个税起征点显得滞后。尽管现在还不太可能做到个税指数化征收,但是应该积极研究个税起征点挂钩CPI的机制。只有建立起相应的机制,确立“超前”意识,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才不至于陷入“始终慢一拍”的尴尬。
在2011年调整之后,个税起征点距今已整整五年未再进行上调。同时,平均工资却在不断上涨。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职工的工资水平也不断提高,同时,居民生活费用开支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数量也在增加。中国目前基尼系数在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附近徘徊,尽管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对此数据存在疑问,有的甚至认为要大大高于此数,但无论如何,中国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CPI高企的强烈预期之下,为了使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再每况愈下,在此背景下,除了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来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准和缩小这种贫富差距以外,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即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扶持这一部分还没有富起来的弱势群体。在此背景之下,如果个税起起征点仍停留在当初个税立法时期的水平,无疑背离了个税立法“劫富济贫”的初衷,因此,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扣除标准势在必行。
尽管任何一种税收制度,都无法做到尽善尽美,毫无纰漏。但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方式、方法,严重背离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使富人们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款大量流失,造成此种“薄贫厚富”不正常的现象,也暴露了中国税法的不完善,更使个人所得税法“劫富济贫”的本意成为一纸空谈。应该说,“个税法”有关个税起征点的修订仍面临着艰难的抉择,是继续强化其“劫富济贫”的色彩,还是强调其作为政府的基本税收,更多地体现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功能上。毫无疑义,要解决个人所得税“贫富倒挂”现象,如何锁定高收入人群应是一个关键。但现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及征收的方式、方法,有悖于“公平税负”的原则,尤其是如果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设定较低的话,实际使得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纳税主体。在深层次上暴露了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不完善,更使个人所得税法“劫富济贫”的本意成为一纸空谈。因此,进一步加快“个税”变法的步伐,尽早修订个税起征点,才能恢复个税法原来“劫富济贫”的本意,让“个税”变法走出“贫富倒挂”的尴尬,从这点意义上讲,在个税起征点设定上有点“超前”意识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