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黑名单”为啥没有用

作者: ■王庆峰
    大学毕业生李某误入传销引发关注后,一些媒体指出传销组织“蝶贝蕾”早在2006年就被查处,也被国家工商总局当作典型案件警示过。最近,网友又总结出30多个传销组织的“黑名单”,虽然具体形式不同,但无一例外的是,这些上榜者都曾被查处,并被工商总局作为典型集中通报,而且多数仍然存活着。
    一些传销组织被公开查处后依然卷土重来,甚至无需更名改姓,表明传销组织生存极其顽强。这其中有传销组织嵌入到“微商”“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原因,一些精致的骗局确实能引人入瓮。此外,也跟受骗人群的心理特点有关联。
    有专门研究传销人群的专家指出,受骗群体具有“四低一高”的心理特点:即传销人群社会适应能力、知觉加工能力、欲望和冲动自控能力、体察细节观察能力均有不足,因而其心理易受暗示的能力强于一般人。再者,传销人群情绪波动较大,自我评价过高,存在一定的自我中心倾向,不能实际感知理解外界环境。城乡来源、家庭经济状况、家庭融洽程度和情绪智力等也有不同影响。举个例子,常见的一种传销手法将负面新闻形容为“宏观调控”,意指有关部门通过这种手段控制进入行业的人群数量,较易接受这种心理暗示的人群,往往过度执迷于“事业”和“成功”的幻想,会认为别人阻拦自己“发财”,甚至被解救出非法传销组织时依然认为是“正当行业”。近来,随着传销组织越来越“互联网化”,传销人群还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比如明知是传销组织,部分“聪明人”依然选择加入,将之视为获利工具。
    传销人群上述的一些心理特质,一旦和某些传销手法对接,最终就能使传销形成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比如传销有“只限外地人”的规定,既不妨碍当地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使得政府治理没有足够的介入动因;另一方面,外地人在陌生环境容易形成一种群体性心态,对传销理念产生认同感,并不断通过“拉人”维持体系运转。这一定程度上凸显了传销的治理之难。“黑名单”的教训告诉我们,严厉打击传销是一方面,针对传销的种种特点,识别传销、了解传销,从自己做起,是另一种对传销说“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