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激发教育改革活力,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选择性教育需求,近日,辽宁省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切实清理纠正各类歧视政策,落实、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出资、捐资办学,鼓励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
据了解,近年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辽宁全省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此次印发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就是立足于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激发学校活力,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征求意见稿指出,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的准入机制,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除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外,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抵押和学费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以及担保中心信用担保等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教育信托投资、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民办学校退出机制、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