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精准认定特困人员,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兼新闻发言人冯呼和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及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情况。
据冯呼和介绍,《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共九章三十二条,重点对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终止供养、监督检查作出了具体规定,于今年5月2日印发各地执行。
“近年来,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城市‘三无’人员保障标准连续6年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目前,全区共有城乡特困人员9.8万人。按照‘两个不低于’的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不低于上年救助供养标准),全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1244元,是城市低保标准2.1倍,增幅为2.9%;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960元,是城市低保标准1.6倍,增幅为6.5%;农村牧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9252元,是农村牧区低保标准1.9倍,增幅为7.6%;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6770元,是农村牧区低保标准1.4倍,增幅为32.1%。2017年,我们还规定了对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月人均1006元和396元。”冯呼和说。
据了解,新的《认定办法》对城乡特困人员认定进行了统一。《认定办法》中明确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特困人员给予救助。在具体条件中,政策明确将一、二级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残疾人直接确定为无劳动能力人员,纳入特困人员认定范围。在对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核对时,根据内蒙古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标准由各盟市掌握,既体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也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切实解决好特困群众的救助供养问题。在认定程序方面,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具体细化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核对、审核、公示、审批、终止供养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使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更加规范和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