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今天下发《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当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
《通知》表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应当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式样和内容申报;商品房经营者销售二手商品房,应当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式样和内容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复印件。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房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商品房销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如需重新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防止随意涨价行为。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全面准确地采集反映房地产供求结构价格的各类即时信息,通过信息披露,及时向企业、消费者提供各类信息数据服务,引导市场理性消费,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