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回复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表示,针对该所律师实名举报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告中涉嫌虚假披露一事,正按照相关规定展开核查。
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指出,2013年6月,顺灏股份以7380万元收购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德美”)60%的股权。期间,在浙江德美的资产中,调增出现了来源不清、处处存疑的4300余万元的其他应收款。
对此,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2月27日向证监会实名举报顺灏股份。2017年1月12日,证监会受理举报。2月22日,证监会再次答复律师事务所,正按相关规定进行核查。
顺灏股份公告关于收购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有关股权公告中宣称;浙江德美2012年度财务报表已经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涛表示,办案过程中通过多方调查发现,均未看到这4300万元其他应收款对应的出处及财务记账凭证,包括应收款明细、记账原始凭证等,也未发现会计师在确认应收款过程中必备的审计询证函及回执;同时,根据调增其他应收款,也未发现该公司有补缴相关税收的记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作为一家公众型上市公司,不得财务造假、不得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不得虚假公告。(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