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为何要对业委会动粗

作者: ■朱达志
    1月15日,温江八号公馆业委会选举大会,七八名自称业主的人冲入会场,其中一名男子将投票箱砸烂,其余众人将大半选票撕毁并抛撒、踩踏,致使选票无效。约1400户业主成立业委会的心愿再次落空。记者了解到,小区物业方成都市宏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刘晶竟是肇事者之一。1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分局依法对刘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后续相关涉案人员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管理、协调自己依法拥有的物业及其相关事务,合理合法、天经地义,为什么会招致如此的暴力干扰和破坏?很明显,这一粗暴破坏选举的事件是一起有组织行为。肇事的物业服务公司人员心知肚明,业委会成立后,其既得利益必将受损,至少不能像以前那样吊儿郎当、偷奸耍滑、尸位素餐了。由于该小区管理十分糟糕——生活垃圾堆场散乱、电梯频繁下坠、外墙渗水长达两三年、瓷砖脱落……近两年,温江八号公馆部分业主对小区物管颇为不满,且沟通无效,于是才动了成立业委会与之博弈的念头。因为只有业委会才拥有选择、监督、协调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职责和权利。
    就是在这次选举大会上,出现了前述恶劣事件。肇事者冒充业主,声称选举存在猫儿腻,他们来主持公道。其实,真正的猫儿腻在于,为什么一个小区的业主依法成立业委会,会有那么多波折?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根本无须请示报告;所在地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有协助、监督之责,并无批准、审查之权,怎么八号公馆成立个业委会,折腾了一年半才获准?
    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一条基本的法治原则。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需要获得批文。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及其所组成的业主大会、所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才是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为主体。至于具体的管理事务,依《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是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来实施的。也就是说,业主才是真正的物业管理者,我们平时口口声声说的“物管”,他们其实只是物业服务人员。而早在2007年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时,就已将“物业管理企业”改称“物业服务企业”了。
    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竟遭到物业服务人员的暴力破坏,说明真的是要动他们的“蛋糕”了。难道他们不知道那样做是非法的吗?我想应该是知道的。既然知道,为何还要如此妄为?是谁让他们这般有恃无恐的?联想到八号公馆业主此前为了成立业委会而四处碰壁的情况,这些疑问恐怕并不难回答。